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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“重疾险”未必保险,不可放纵

发布时间:2018-11-08

来源:

      商业“重疾险”未必保险,不可放纵

    背景:重疾险,是以恶性肿瘤等特定重大疾病为保障项目的商业保险。当被保人患上此类疾病时,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人进行一定金额的赔付。然而,记者调查发现,这种保险存在广告噱头多、条款暗藏玄机、理赔看心情等问题。

    北京青年报发表冯海宁的观点:保险公司无论是把产品设计复杂,还是在条款上暗藏玄机,或是理赔程序严格,都是为了最大化保障自身利益。但这样的保险产品很难获得广泛认可。从法律角度而言,广告、条款、理赔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,需要逐一审视。以广告为例,一种保险产品在广告语中声称“确诊即赔,先赔付再看病,与社保无冲突”,销售人员也称“只要医院开出确诊病例,就可以理赔”。然而,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,记者查看相关条款发现,只有恶性肿瘤等少数重疾“确诊即赔”,其他疾病,有的要求进行对应的手术之后才理赔,有的要求在确诊后的180天等待期后才理赔。再以条款为例,一款产品规定被保人可以获得最多3次的重症赔付,但一组疾病只赔付一次,一旦再次患上组内另一种疾病,患者将无法获得多次赔付。对于保险条款暗藏玄机,有关监管方面应当加强对条款的审查审批,防止保险公司玩玄机损害被保人权益。由于存在不少问题,所以人们不敢轻易购买,导致重疾险覆盖率较低。重疾险只有变成“规范险”才会有大市场,才能为保险公司和被保人带来双赢。

    小蒋随想:医疗保险有多种,既有城镇职工从“五险”中代扣代缴的医保,又有针对城镇无保障老人和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的“一老一小”医保,还有农村新农合医保。这些医保的保障标准有差异,但都处于基本医保层面,遭遇重特大疾病、花销巨大时,患者家庭还是有可能陷入困境。管理层也意识到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还不高,所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得以出台,其筹资来源是,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、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资金,其承办方式是,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。必须指出,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都有公益性、是社会统筹的一部分。但要看到,发展中的国情难免存在局限性,筹资规模、保障标准与重特大疾病的开销仍存在差距。此时,商业保险登场,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障选择。尤其是对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群体,参加商业性的大病医保,就是为了降低乃至化解潜在的患大病支出压力,或是能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。媒体曝光商业重疾险套路多,让一些参保人大跌眼镜,必须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,不能让参保人掏了大大高于基本医保的商业保费,患大病时反而遭拒赔或是赖着不赔。保险监管机构应统一、事前核查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乃至霸王条款,在确保权责公平的前提下,提出修改意见,不能把“包袱”统统甩给“投保人自负”。对投保人投诉、状告保险公司违约,无论是保险监管机构,还是法院,都应及时介入履职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,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的运作,才能减轻重大疾病给有关家庭带来的伤害。